会员管理办法

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了加强和规范  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 以下简称 “本会”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正常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维持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的收支与管理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

 一)会长(单位):每年 2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 1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 2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 1000  元。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

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一次性缴纳全年会费;当年 7  1日及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标准减半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会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一)以支票、现金形式直接到秘书处缴纳;

 二)以银行汇款形式缴纳(会费缴纳银行账号信息另行告知)。

收到会员的会费后,本会将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秘书处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本会理事会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一)会员(会员单位)发生特殊困难;

 二)会员单位资金周转困难

 三)会员单位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缓交会费的,延缓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减交会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八条  会员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应当在会费缴费年度始交期 3 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的申请,须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每次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的申请与准予只限于本年度缴费期。

第十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支出主要用于面: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支出;

 三)召开会员(代表)代表、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四)开展本会宣传,业务交流和专项培训;

 五)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六)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本会对会费设立专项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会费支出应在本会团体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会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使用,超出预算部分支出报会长批准;重大开支需提请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五)理事会行使本会财务收支的监督权,检查财务支出情况和会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六)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