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行业中的恶意索赔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一些“职业医闹”或“职业索赔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夸大事实,向医美机构提出不合理的高额索赔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运营。为应对这一问题,建立“恶意索赔者”黑名单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建立山东医美“恶意索赔者”黑名单,发布“恶意索赔者”风险预警名单,定期更新,定期上报至市场监管部门。允许被误列者申诉和移除,协会应在申诉受理后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经二次复核确认无误后移除。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医美机构存在服务关系的消费者、第三方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恶意索赔的常见形式
恶意索赔者是指那些利用法律漏洞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通过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等方式,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向医美机构提出不合理赔偿要求或威胁损害机构声誉的行为)的人。他们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下列情形需经协会核查并综合判断,单一情形不作为认定依据,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认定):
1、购买数量和频次异常:恶意索赔者通常会大量购买商品或服务,数量和频次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
2、身份信息隐瞒:存在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形。
3、多人通谋: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登录信息进行投诉,多人通谋就同一事项发起投诉。
4、明知质量问题:消费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并以此为由进行投诉和索赔。
5、反复索赔: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
6、制造或虚构争议: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方式恶意制造或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
7、利用法律漏洞:利用法律漏洞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通过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8.提供虚假病例、伪造医疗记录或影像资料。
9.经司法鉴定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无医疗责任仍纠缠索赔。
10.其他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黑名单”作用
1.防范恶意索赔:通过记录恶意索赔者的信息,防止其多次对多家机构进行索赔。
2.行业信息共享:医美机构可以通过共享黑名单,避免重复受害。共享信息应注意排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意索赔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黑名单制度的实施
1.建立数据库: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建立统一的恶意索赔者数据库,记录其行为,该数据库仅向行业内部单位及人员公布。
2.信息共享机制:会员单位可通过平台查询恶意索赔者的历史记录,提前防范风险。未经协会书面授权,禁止将会员权限转借非会员机构使用。
3.法律支持:黑名单的设立和管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应聘请第三方法律顾问团队不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4.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黑名单,允许被误列者申诉和移除。协会应不定期进行数据清洗,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
5. 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医美机构可拒绝提供服务或提高服务审核标准。
6.对多次参与恶意索赔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终止合作并通报行业协会。
四、医美机构的注意事项
1.医美机构识别到恶意索赔者的情形应当及时将恶意索赔者的姓名、详细的事实经过上报协会。
协会将对会员单位上报的恶意索赔者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发现存在虚假、恶意报复等情形的,将不予录入。
2.医美机构应建立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防范。例如,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医美服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对恶意索赔行为的规制措施
为了规制恶意索赔行为,法律和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不予受理:对于具备“恶意索赔行为”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联合规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联合规制,对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罚款和拘留:对于恶意制造假象、勒索赔偿金的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4.刑事责任:涉嫌敲诈勒索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经2025年6月6日第一届九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注:仅限会员单位内部在履行业务风险防控职责时使用,不得外传、公开或用于与本制度无关的其他目的。协会及会员单位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依法承担。
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
2025年6月6日